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2016-03-16 20:59来源:深圳市人社局
(本须知所述人才是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规定引进的人才)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本人或配偶已孕、已生育的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该证明须由拟引进人员持相关资料至深圳市区、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拟引进人员属一胎怀孕或已生育一孩办理此证明(含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一名子女均属独生子女的,再婚后未生育的) 所需材料: (1)结婚证;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拟引进人员属二胎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办理此证明 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无再生育证明(准生证)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4)根据情况需提供的其它不同材料: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5)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附件: 深圳市人口计生部门咨询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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